默认分类

默认分类

默认分类描述

律所招聘提成律师(可挂靠|永久免管理费|长期有效)

申律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327 次浏览 • 2016-12-19 11:39 • 来自相关话题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因发展需要长期招聘提成律师|挂靠律师
 薪资待遇:面议    需求人数:100   投递邮箱:211899850@qq.com  联系电话:010-53311101

 
职位要求:
1, 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大北京执业;
 
2, 愿意紧密合作、经常交流、学习、团队合作、共同开拓优质案源等;
 
3, 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过处罚。

 
岗位职责:
1, 自有案源不提成,分文不提;
 
2, 无任何管理费,年费等;
 
3, 签订书面合同,永久不收任何管理费及提成。
 
 
律所网址:www.shenhuilaw.com
  查看全部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因发展需要长期招聘提成律师|挂靠律师
 薪资待遇:面议    需求人数:100   投递邮箱:211899850@qq.com  联系电话:010-53311101

 
职位要求:
1, 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大北京执业;
 
2, 愿意紧密合作、经常交流、学习、团队合作、共同开拓优质案源等;
 
3, 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过处罚。

 
岗位职责:
1, 自有案源不提成,分文不提;
 
2, 无任何管理费,年费等;
 
3, 签订书面合同,永久不收任何管理费及提成。
 
 
律所网址:www.shenhuilaw.com
 

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法律人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620 次浏览 • 2016-12-17 09:54 • 来自相关话题

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调查结果公布

申律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51 次浏览 • 2016-12-16 22:41 • 来自相关话题

南宁官方公布“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初步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如下:

经过联合调查组调查,确认本起事件系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

1、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殴打一词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出现过,但是条文中并没有阐述“殴打”的具体含义。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中是这样说的: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2、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但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因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未经准许是不能拍照、录音、录像的。根据上述规定,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但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律师在某些特定的场所不得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假若律师违反规定使用,法警可进行训诫。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训诫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裁判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显然,训诫是一种不包括身体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处罚方式,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显然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并且,联合调查组还为广西法院提出5点处理意见:
(1)是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吴良述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吴良述律师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并依法及时告知立案审查结果。
(3)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责任调查程序,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结果。
(4)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5)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及合法权利。 查看全部
南宁官方公布“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初步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如下:

经过联合调查组调查,确认本起事件系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

1、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殴打一词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出现过,但是条文中并没有阐述“殴打”的具体含义。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中是这样说的: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2、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但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因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未经准许是不能拍照、录音、录像的。根据上述规定,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但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律师在某些特定的场所不得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假若律师违反规定使用,法警可进行训诫。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训诫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裁判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显然,训诫是一种不包括身体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处罚方式,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显然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并且,联合调查组还为广西法院提出5点处理意见:
(1)是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吴良述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吴良述律师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并依法及时告知立案审查结果。
(3)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责任调查程序,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结果。
(4)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5)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及合法权利。

提成律师招聘(可挂靠 永久免管理费)

申律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905 次浏览 • 2016-12-03 20:34 • 来自相关话题

薪资待遇:面议    需求人数:100   投递邮箱:211899850@qq.com  联系电话:010-53311101

 
职位要求:
1, 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大北京执业;
 
2, 愿意紧密合作、经常交流、学习、团队合作、共同开拓优质案源等;
 
3, 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过处罚。

 
岗位职责:
1, 自有案源不提成,分文不提;
 
2, 无任何管理费,年费等;
 
3, 签订书面合同,永久不收任何管理费及提成。
  查看全部
薪资待遇:面议    需求人数:100   投递邮箱:211899850@qq.com  联系电话:010-53311101

 
职位要求:
1, 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大北京执业;
 
2, 愿意紧密合作、经常交流、学习、团队合作、共同开拓优质案源等;
 
3, 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过处罚。

 
岗位职责:
1, 自有案源不提成,分文不提;
 
2, 无任何管理费,年费等;
 
3, 签订书面合同,永久不收任何管理费及提成。
 

我们村的废弃地买了允许盖房子吗

法律人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486 次浏览 • 2016-08-04 22:41 • 来自相关话题

办假证被骗报警会被处罚吗

法律人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793 次浏览 • 2016-08-04 22:26 • 来自相关话题

律师营销​推广和宣传资料的准备

法律人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758 次浏览 • 2016-08-03 21:34 • 来自相关话题

律师事务所以及业务推广推广和宣传资料,是营销中非常重要的工具。在营销过程中,服务和产品都是有形,在营销的过程中一定要将设想和设计变成方案,设计成简明扼要的资料,详细说明律师所提供的律师简介以及服务和收费。

第一部分是律和律师事务所的介绍,第二部分是所从事的专业服务以及附加服务,第三部分收费和价格,第四部分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

定价也是非常重要的策略,一般来说要根据当地的收费标准,定价在在中等偏下为宜。大部分人选择年轻律师提供服务的原因,就是因年轻律师的低价优势,从实践来看风险收费往往对当事人更有吸引力。
 
这些内容力求在一张纸上完成,以便传真和客户保存,语句直接、通俗、简单、明了,避免拖泥带水更不要拐弯抹角,更夸大其词或夸夸其谈,去掉任何学术、学理、证明、论述或文学成份的语句和文字。

如:笔者曾经收到一位律师朋友给我发来的宣传单,文头这样写的:
“尚法自然:庸行以至行,近思以远到。”
显然这是一句让大多数人看都看不懂的话,大部分人都不会再往下看的兴趣和冲动,起码兴趣大减。
紧接着他双花两页的笔墨拐弯抹角说了一大堆论证及介绍营销的产品话。

“尊敬的先生/女士:
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或是经营者,从创业伊始到企业的发展壮大,您几乎把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企业的经营中,可以说企业的每一个进步都凝聚了您无数的心血和智慧。但不知您有没有意识到,市场经济同时也是需要由法律来不断规范和调整的经济,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越成熟,对法律的依赖和需求也越大。事实上从您经营企业的第一天开始,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就已经摆在您面前,比如:如何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现零风险?如何处理好企业劳动用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产生了知识产权的争议怎么办?怎样解决企业在投资、融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这是把自己当先知,把别人当白痴的道白,沟通一般到此就会结束,很少有可能再往下继续了。再往下:

“有些企业认为,我们现在还没有出现法律上的纠纷,等出现问题的时候再解决不迟。岂不知“古人善为医者,上医医未病之病,中医医欲病之病,下医医已病之病”,发了水才去“堵”实在是亡羊补牢式的下下之策,真正有远见的企业家会选择先“修筑堤坝”。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就是将风险防范在未起之时。”

绕道半天才告诉别人,才告诉别人你卖的是法律顾问,但是到这个时候再往下说,几乎意义不大了,因为人们已经没有兴趣知道了。

笔者对他这份宣传单的评价是:“这是在自己的知识和文笔来折磨一个还没有成为你客户的陌生人。”

在此,我们不妨再看一下深圳曾律师在介绍(有删节和修改)。

曾凡新律师:劳动法专家,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9020611008998),现任“劳动法120网”首席顾问,《劳动法洞察》(双周刊)总编。

曾凡新律师长期潜心钻研劳动法理论,透彻剖析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成功承办了大量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劳动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在长期从事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咨询服务以及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研究,在实践中能充分运用其在该领域娴熟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能帮助客户建立和完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位一体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以上,就廖廖数言,就把曾律师所从事的专业及所从事的服务,以及在这个领域的成就与影响说的明明白白,相对于前一份宣传资料,显得就简洁、明了,一目了然,让别人眼睛扫一下,就能明白。宣传资料就要达到这种视觉效果才有价值,事实证明,曾律师的劳动法专业方面的营销非常成功。

经常看到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宣传推广资料,其中有一种有悖于营销现象,就是在资料把所有的律师业务都罗列出来,没有重点也没有突出。这样的宣传推广资料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人们看完后就扔了,因为不知道你们到底是干什么,什么干的最好。这正如开杂贷铺的一样,什么都卖,但绝对什么都叫卖,能叫卖的一定是最有新鲜的、最便宜的、最时髦的,总是最有特色的。在营销上‘无所不能’就等于‘一无所能’,这个道理其实连摆小摊的都明白。

但也有律师事务所做的专业,如某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宣传资料上是这样写的“我们的法律服务还逐渐渗透和延伸到与建筑房地产专业相关的金融、保险、公司、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专业法律服务体系。”既然明确了自己的专业是建筑房地产专业,同时逐步在向与建筑房地产专业相关的金融、保险、公司、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领域延伸,而不是什么都做。 查看全部
律师事务所以及业务推广推广和宣传资料,是营销中非常重要的工具。在营销过程中,服务和产品都是有形,在营销的过程中一定要将设想和设计变成方案,设计成简明扼要的资料,详细说明律师所提供的律师简介以及服务和收费。

第一部分是律和律师事务所的介绍,第二部分是所从事的专业服务以及附加服务,第三部分收费和价格,第四部分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

定价也是非常重要的策略,一般来说要根据当地的收费标准,定价在在中等偏下为宜。大部分人选择年轻律师提供服务的原因,就是因年轻律师的低价优势,从实践来看风险收费往往对当事人更有吸引力。
 
这些内容力求在一张纸上完成,以便传真和客户保存,语句直接、通俗、简单、明了,避免拖泥带水更不要拐弯抹角,更夸大其词或夸夸其谈,去掉任何学术、学理、证明、论述或文学成份的语句和文字。

如:笔者曾经收到一位律师朋友给我发来的宣传单,文头这样写的:
“尚法自然:庸行以至行,近思以远到。”
显然这是一句让大多数人看都看不懂的话,大部分人都不会再往下看的兴趣和冲动,起码兴趣大减。
紧接着他双花两页的笔墨拐弯抹角说了一大堆论证及介绍营销的产品话。


“尊敬的先生/女士:
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或是经营者,从创业伊始到企业的发展壮大,您几乎把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企业的经营中,可以说企业的每一个进步都凝聚了您无数的心血和智慧。但不知您有没有意识到,市场经济同时也是需要由法律来不断规范和调整的经济,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越成熟,对法律的依赖和需求也越大。事实上从您经营企业的第一天开始,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就已经摆在您面前,比如:如何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现零风险?如何处理好企业劳动用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产生了知识产权的争议怎么办?怎样解决企业在投资、融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这是把自己当先知,把别人当白痴的道白,沟通一般到此就会结束,很少有可能再往下继续了。再往下:


“有些企业认为,我们现在还没有出现法律上的纠纷,等出现问题的时候再解决不迟。岂不知“古人善为医者,上医医未病之病,中医医欲病之病,下医医已病之病”,发了水才去“堵”实在是亡羊补牢式的下下之策,真正有远见的企业家会选择先“修筑堤坝”。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就是将风险防范在未起之时。”


绕道半天才告诉别人,才告诉别人你卖的是法律顾问,但是到这个时候再往下说,几乎意义不大了,因为人们已经没有兴趣知道了。

笔者对他这份宣传单的评价是:“这是在自己的知识和文笔来折磨一个还没有成为你客户的陌生人。”

在此,我们不妨再看一下深圳曾律师在介绍(有删节和修改)。


曾凡新律师:劳动法专家,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9020611008998),现任“劳动法120网”首席顾问,《劳动法洞察》(双周刊)总编。

曾凡新律师长期潜心钻研劳动法理论,透彻剖析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成功承办了大量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劳动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在长期从事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咨询服务以及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研究,在实践中能充分运用其在该领域娴熟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能帮助客户建立和完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位一体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以上,就廖廖数言,就把曾律师所从事的专业及所从事的服务,以及在这个领域的成就与影响说的明明白白,相对于前一份宣传资料,显得就简洁、明了,一目了然,让别人眼睛扫一下,就能明白。宣传资料就要达到这种视觉效果才有价值,事实证明,曾律师的劳动法专业方面的营销非常成功。

经常看到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宣传推广资料,其中有一种有悖于营销现象,就是在资料把所有的律师业务都罗列出来,没有重点也没有突出。这样的宣传推广资料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人们看完后就扔了,因为不知道你们到底是干什么,什么干的最好。这正如开杂贷铺的一样,什么都卖,但绝对什么都叫卖,能叫卖的一定是最有新鲜的、最便宜的、最时髦的,总是最有特色的。在营销上‘无所不能’就等于‘一无所能’,这个道理其实连摆小摊的都明白。

但也有律师事务所做的专业,如某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宣传资料上是这样写的“我们的法律服务还逐渐渗透和延伸到与建筑房地产专业相关的金融、保险、公司、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专业法律服务体系。”既然明确了自己的专业是建筑房地产专业,同时逐步在向与建筑房地产专业相关的金融、保险、公司、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领域延伸,而不是什么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