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设置 新通知
律所招聘提成律师(可挂靠|永久免管理费|长期有效)
法律 • 申律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328 次浏览 • 2016-12-19 11:39
薪资待遇:面议 需求人数:100 投递邮箱:211899850@qq.com 联系电话:010-53311101
职位要求:
1, 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大北京执业;
2, 愿意紧密合作、经常交流、学习、团队合作、共同开拓优质案源等;
3, 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过处罚。
岗位职责:
1, 自有案源不提成,分文不提;
2, 无任何管理费,年费等;
3, 签订书面合同,永久不收任何管理费及提成。
律所网址:www.shenhuilaw.com
查看全部
薪资待遇:面议 需求人数:100 投递邮箱:211899850@qq.com 联系电话:010-53311101
职位要求:
1, 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大北京执业;
2, 愿意紧密合作、经常交流、学习、团队合作、共同开拓优质案源等;
3, 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过处罚。
岗位职责:
1, 自有案源不提成,分文不提;
2, 无任何管理费,年费等;
3, 签订书面合同,永久不收任何管理费及提成。
律所网址:www.shenhuilaw.com
家人被刑事拘留,家属该怎么办?
刑事案件 • 申律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158 次浏览 • 2016-12-17 17:16
一、被刑事拘留,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只有律师能见到被拘留家属
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生效以前,家属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见面的,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因此,在您的家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应该尽快委托律师,只有这样才能及时让律师会见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的情况。刑事案件,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了解涉嫌罪名,案件办理进展,申请取保候审,有无刑讯逼供等。如果犯罪嫌疑人遭遇过刑讯逼供等,他可以在会见律师的时候向律师讲明情况,律师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控告,如果事实属实,那么办案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将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二、如何得知家属被刑拘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如果听说家属被抓,又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了解相关情况。
三、如何得知被刑事拘留在何处?
您可以通过刑事拘留通知书上所载明的看守所确定其关押地方;若未能及时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则可以直接向所了解到的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询问。
四、如果收到刑拘的法律文书,该怎么办?
如果家属得到刑拘通知书,说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证据,您的家人可能已涉嫌犯罪。
刑拘通知书会向您透露以下信息:(1)您的家人涉嫌的罪名;(2)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是谁;(3)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10日内,最长37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10日内,最长14天,您的家人就会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或释放。
当您得到刑拘通知的时候,您可以存一些钱以及送衣物到被拘留的看守所,更重要的是及时委托律师会见,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五、律师对家属被刑拘后的作用,从心理到法律支持都是很有必要的
刚进看守所您的家人是非常痛苦和无助的,吃穿都是问题,所以我们建议您到看守所去为他存点钱,顺便给他带点穿的衣服和洗漱用品。您可以在看守所专门的接待室里存钱, 通常是两千左右,有的看守所规定一个月只能花五百,有的看守所,没有限制,建议还是韩信用兵多多益善,多存为好。同时,再一次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会见,这个期间家属的心理是最脆弱和需要支撑的时候,律师会见,可以让他尽快知道,家里人还没有放弃他,在帮助他,同时,又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了解案件的程序,客观认识自己的罪与非罪,罪刑轻重,也为家属提供最客观的情况,以便作最正确的判断。
六、 亲属 亲戚 家属和律师应尽快联系承办警官
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应在您的家人被拘留后的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写明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并送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建议家属主动和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联系,可以主张不要邮寄《拘留通知书》,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直接去公安机关签领,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公安机关会同意这一正当要求。这样的话可以面见承办警官,尽可能的了解信息,同时使家属被拘留的信息,尽量不被传播。
若公安机关仍不同意家属直接签领《拘留通知书》的要求,那么家属就应该立即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以便及时了解案情,研究对策。
七、家属怎么才能委托律师
有拘留通知书的应带到律师事务所让律师了解更多具体情况,有助于案件的办理,如果确实没有拘留通知书的,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必须是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才可以委托。
八、哪些家属 亲属 亲戚可以委托律师
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其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其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如无近亲属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也可以代为聘请律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查看全部
经常接到咨询,有的家属失联,突然联系不上,有的家属接到拘留通知书,被刑拘或行政拘留,一时间,慌慌张张,束手无策,不知如何下手。作为律师的我,也最担心半夜接到亲友被刑拘的电话,那么,当得知家人或亲朋突然被抓或是收到一纸拘留或逮捕通知书,作为家属,到底该怎么办呢?
一、被刑事拘留,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只有律师能见到被拘留家属
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生效以前,家属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见面的,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因此,在您的家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应该尽快委托律师,只有这样才能及时让律师会见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的情况。刑事案件,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了解涉嫌罪名,案件办理进展,申请取保候审,有无刑讯逼供等。如果犯罪嫌疑人遭遇过刑讯逼供等,他可以在会见律师的时候向律师讲明情况,律师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控告,如果事实属实,那么办案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将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二、如何得知家属被刑拘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如果听说家属被抓,又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了解相关情况。
三、如何得知被刑事拘留在何处?
您可以通过刑事拘留通知书上所载明的看守所确定其关押地方;若未能及时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则可以直接向所了解到的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询问。
四、如果收到刑拘的法律文书,该怎么办?
如果家属得到刑拘通知书,说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证据,您的家人可能已涉嫌犯罪。
刑拘通知书会向您透露以下信息:(1)您的家人涉嫌的罪名;(2)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是谁;(3)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10日内,最长37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10日内,最长14天,您的家人就会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或释放。
当您得到刑拘通知的时候,您可以存一些钱以及送衣物到被拘留的看守所,更重要的是及时委托律师会见,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五、律师对家属被刑拘后的作用,从心理到法律支持都是很有必要的
刚进看守所您的家人是非常痛苦和无助的,吃穿都是问题,所以我们建议您到看守所去为他存点钱,顺便给他带点穿的衣服和洗漱用品。您可以在看守所专门的接待室里存钱, 通常是两千左右,有的看守所规定一个月只能花五百,有的看守所,没有限制,建议还是韩信用兵多多益善,多存为好。同时,再一次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会见,这个期间家属的心理是最脆弱和需要支撑的时候,律师会见,可以让他尽快知道,家里人还没有放弃他,在帮助他,同时,又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了解案件的程序,客观认识自己的罪与非罪,罪刑轻重,也为家属提供最客观的情况,以便作最正确的判断。
六、 亲属 亲戚 家属和律师应尽快联系承办警官
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应在您的家人被拘留后的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写明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并送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建议家属主动和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联系,可以主张不要邮寄《拘留通知书》,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直接去公安机关签领,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公安机关会同意这一正当要求。这样的话可以面见承办警官,尽可能的了解信息,同时使家属被拘留的信息,尽量不被传播。
若公安机关仍不同意家属直接签领《拘留通知书》的要求,那么家属就应该立即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以便及时了解案情,研究对策。
七、家属怎么才能委托律师
有拘留通知书的应带到律师事务所让律师了解更多具体情况,有助于案件的办理,如果确实没有拘留通知书的,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必须是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才可以委托。
八、哪些家属 亲属 亲戚可以委托律师
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其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其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如无近亲属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也可以代为聘请律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你还傻傻分不清?
财产房产 • 申律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07 次浏览 • 2016-12-17 16:13
首先,我们该清楚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 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才能使农户真正取得民事权利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权利性质不同
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权利内容的不同
1.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
2.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三、取得时间不同
1.土地承包权自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依据是承包合同。
四、权利期限不同
1.承包权的起止时间是具有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时起到该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丧失之日止。
2.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依据承包方式的不同而有以下两种:
①家庭方式承包的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期限是耕地三十年,草地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地经林业部批准可以延长;②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的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权利期限依据合同约定,其他土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五、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
1.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
六、继承方面的区别
1.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简而言之,承包权的得与失只与村集体成员资格有关。
2.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可以继承。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经营权,承包期内继承人是可以继续承包的。
查看全部
首先,我们该清楚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 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才能使农户真正取得民事权利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权利性质不同
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权利内容的不同
1.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
2.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三、取得时间不同
1.土地承包权自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依据是承包合同。
四、权利期限不同
1.承包权的起止时间是具有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时起到该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丧失之日止。
2.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依据承包方式的不同而有以下两种:
①家庭方式承包的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期限是耕地三十年,草地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地经林业部批准可以延长;②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的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权利期限依据合同约定,其他土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五、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
1.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
六、继承方面的区别
1.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简而言之,承包权的得与失只与村集体成员资格有关。
2.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可以继承。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经营权,承包期内继承人是可以继续承包的。
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调查结果公布
法律 • 申律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51 次浏览 • 2016-12-16 22:41
经过联合调查组调查,确认本起事件系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
1、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殴打一词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出现过,但是条文中并没有阐述“殴打”的具体含义。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中是这样说的: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2、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但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因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未经准许是不能拍照、录音、录像的。根据上述规定,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但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律师在某些特定的场所不得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假若律师违反规定使用,法警可进行训诫。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训诫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裁判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显然,训诫是一种不包括身体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处罚方式,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显然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并且,联合调查组还为广西法院提出5点处理意见:
(1)是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吴良述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吴良述律师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并依法及时告知立案审查结果。
(3)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责任调查程序,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结果。
(4)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5)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及合法权利。 查看全部
经过联合调查组调查,确认本起事件系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
1、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殴打一词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出现过,但是条文中并没有阐述“殴打”的具体含义。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中是这样说的: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2、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但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因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未经准许是不能拍照、录音、录像的。根据上述规定,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但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律师在某些特定的场所不得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假若律师违反规定使用,法警可进行训诫。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训诫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裁判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显然,训诫是一种不包括身体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处罚方式,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显然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并且,联合调查组还为广西法院提出5点处理意见:
(1)是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吴良述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吴良述律师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并依法及时告知立案审查结果。
(3)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责任调查程序,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结果。
(4)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5)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及合法权利。
未带身份证等于可以被强制传唤?
刑事案件 • 申律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720 次浏览 • 2016-12-16 22:32
看到此视频时,绝大多数网友基本上都是感觉不可思议,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有过不带身份证出门的经历,难道,仅仅是因为没带身份证就能被警察进行言语上或者肢体上的刁难、甚至强制传唤到派出所么?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公众普及,当公民在遇到警方查验身份证时应该怎么面对!首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增加了一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根据这项规定,公民没有携带或者拒绝警察查验身份证时,警察有权将公民带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最长可留置盘问48小时。对于公民没有携带身份证或者拒绝警察查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公民一定要随身携带身份证,但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时,由于没有携带身份证,在被警察查验时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例如没有带驾照、护照、或者没有朋友可以证明时),或者拒绝警察查验的时候,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有权将公民带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可对公民进行留置盘问,最长24小时,特殊情况48小时。“这样的话(随身携带身份证)对公民自己是个方便。”。
那么,法律中到底规定了哪些警察可以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情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并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本次事件中还涉及到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是“强制传唤”,那么法律中规定了哪些可以强制传唤的情形呢?申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本事件中的两位女孩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需要传唤的必要性时,仅仅因为没有携带身份证而被警方强制传唤的做法是非常不当的。那么,万一公民在遇到查验时,忘记带身份证了怎么办?申辉律师认为,公民可以通过报出正确身份信息,或者可以出示驾驶证、护照、工作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证明身份。警方也可以通过警特有的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公民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来达到查验身份的目的。至于像视频中的警察在没有合理证据的情况下,强制传唤两人到派出所,并使用言语暴力的执法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文章来源: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 查看全部
看到此视频时,绝大多数网友基本上都是感觉不可思议,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有过不带身份证出门的经历,难道,仅仅是因为没带身份证就能被警察进行言语上或者肢体上的刁难、甚至强制传唤到派出所么?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公众普及,当公民在遇到警方查验身份证时应该怎么面对!首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增加了一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根据这项规定,公民没有携带或者拒绝警察查验身份证时,警察有权将公民带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最长可留置盘问48小时。对于公民没有携带身份证或者拒绝警察查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公民一定要随身携带身份证,但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时,由于没有携带身份证,在被警察查验时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例如没有带驾照、护照、或者没有朋友可以证明时),或者拒绝警察查验的时候,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有权将公民带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可对公民进行留置盘问,最长24小时,特殊情况48小时。“这样的话(随身携带身份证)对公民自己是个方便。”。
那么,法律中到底规定了哪些警察可以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情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并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本次事件中还涉及到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是“强制传唤”,那么法律中规定了哪些可以强制传唤的情形呢?申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本事件中的两位女孩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需要传唤的必要性时,仅仅因为没有携带身份证而被警方强制传唤的做法是非常不当的。那么,万一公民在遇到查验时,忘记带身份证了怎么办?申辉律师认为,公民可以通过报出正确身份信息,或者可以出示驾驶证、护照、工作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证明身份。警方也可以通过警特有的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公民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来达到查验身份的目的。至于像视频中的警察在没有合理证据的情况下,强制传唤两人到派出所,并使用言语暴力的执法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文章来源: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
提成律师招聘(可挂靠 永久免管理费)
法律 • 申律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905 次浏览 • 2016-12-03 20:34
职位要求:
1, 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大北京执业;
2, 愿意紧密合作、经常交流、学习、团队合作、共同开拓优质案源等;
3, 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过处罚。
岗位职责:
1, 自有案源不提成,分文不提;
2, 无任何管理费,年费等;
3, 签订书面合同,永久不收任何管理费及提成。
查看全部
职位要求:
1, 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大北京执业;
2, 愿意紧密合作、经常交流、学习、团队合作、共同开拓优质案源等;
3, 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过处罚。
岗位职责:
1, 自有案源不提成,分文不提;
2, 无任何管理费,年费等;
3, 签订书面合同,永久不收任何管理费及提成。
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 上法网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46 次浏览 • 2016-12-01 20:37
目录
1.被执行人广州振君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系列纠纷案
2.杜伯东申请执行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工资支付案
3.许春财与杨顺局抚养费纠纷案
4.三鹿乳业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执行案
5.吴庆模等19244名蔗农追索蔗款纠纷案
6.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仲裁法律文书案
7.渠敬枝与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
8.陈星润等人交通肇事救助案
9.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0.罗小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1.陈奇妨害公务案
12.被执行人杨正田诚信履行赔偿义务案
一、被执行人广州振君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系列纠纷案
——执行法官跑遍7市,全国26家法院协助,为百余名工人追讨拖欠工资82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4月份,被执行人广州振君服饰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致拖欠工人工资,为此,该公司工人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该委裁决,广州振君服饰有限公司应向彭某等153名工人支付拖欠工资报酬合计210多万元。裁决生效后,广州市振君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彭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即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除扣划银行存款7万余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搜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再经营。为打破执行僵局,执行法官积极与工人沟通,得知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地有多家直营店铺,可能有应收营业款及押金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在45天内奔赴广东省内广州、深圳、珠海、江门等七个城市,并联系湖南、重庆等广东省外26家法院,共向100多个直营店铺所在商场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未结算给被执行人的款项直接汇给法院处理,并持续与上述商场沟通。截至2015年10月24日,执行到位24笔执行款合计75万余元,加上7万元扣划存款,总计82万余元。
款项到账后,执行法官多次召开包括供货商在内的债权人会议。经过耐心工作,供货商们同意放弃在本次执行款中参与分配,从而使执行款可以全部分配给工人。2015年11月1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将执行款82万多元按比例发还给工人们,得到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一致好评。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体现在:第一,强化法院间相互协助。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执行法官迅速反应,对省内财产直接执行,并联系省外法院协助执行,确保执行效果。第二,依法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为避免各地商场不配合执行,执行法官持续沟通释法,赢得第三人积极支持。第三,促使工人工资优先受偿。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通过债权人会议促使供货商主动放弃参与分配,支持工人工资优先受偿。
二、杜伯东申请执行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工资支付案
——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天猫网店,依法冻结、扣划支付宝账户资金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杜伯东与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作出裁决,裁令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杜伯东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约9万元。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杜伯东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寄送执行通知,但执行通知以“被执行单位已倒闭”为由退回。执行人员遂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申请执行人杜伯东亦表示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广州的工厂已停产很久,公司已经倒闭多时,单位员工无法联系上公司的负责人,广州工厂的货物及其他财产也早被处理完毕,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执行人员通过与杜伯东沟通注意到,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曾在北京运作天猫网店,遂通过网络查找到了该公司注册运营的天猫网店,并在第一时间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系,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及账户余额。经查,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余额约为3.1万元,执行人员当即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寄送冻结裁定及扣划裁定。在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被冻结后,仍有款项陆续进入。2015年12月23日,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协助下,执行法院成功从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中扣划约5.3万元,对不足部分进行额度冻结。截至2015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又冻结金额约1.3万元。
(二)典型意义
此案属于新形势下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有益尝试。网络购物的普及,使得支付宝在电子商家和网络买家中广泛使用。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作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财产范围。本案执行人员不局限于传统的财产调查模式,借助网络信息,拓展查询思路,根据案件情况调查被执行人是否有运营网店等情况,挖掘被执行人的新类型财产线索。在查找到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力地推进了案件的执行。
三、许春财与杨顺局抚养费纠纷案
——被执行人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其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义务
(一)基本案情
许春财与杨顺局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杨顺局与许春财离婚,双方婚生女由许春财抚养,杨顺局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自2013年6月份起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2013年度的抚养费2800元于2013年12月1日前付清,以后每年度的抚养费于每年7月1日前付清。
判决生效后,杨顺局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许春财于2015年11月17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杨顺局支付女儿抚养费124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了解到申请执行人家庭十分困难,被抚养人年纪尚幼,亟需此笔抚养费,执行法院加快了执行速度。但被执行人杨顺局离婚后,一直逃避法院执行。2015年11月底,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通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平台后,承办法官于11月30日将该案输入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该系统于当天下午反馈信息:被执行人杨顺局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8048.32元。12月1日上午承办法官通过系统冻结杨顺局银行账户,下午银行反馈信息显示已成功冻结。随后,承办法官与杨顺局取得联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杨顺局慑于网络查控的巨大震慑力和执行工作的强大力度,于12月9日下午主动将剩余抚养费4400元打入法院专用账户,并保证以后每年主动支付抚养费5000元。
(二)典型意义
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且被抚养人年纪尚幼,被执行人一直躲避法院执行,迁离了原址,执行难度较大。执行法院充分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力度,高效执结了案件,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三鹿乳业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执行案
-——执行法院采取多种措施,将189名职工工资、补偿费和社会保险等费用520余万元执行到位
(一)基本案情
河北省行唐三鹿乳业有限公司是由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有51%股份的有限公司,因“三鹿奶粉”事件,于2008年9月停产,除少数职工留守外,其他职工全部放假。2010年10月该公司营业执照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到2013年3月,该公司除其他债务外(另案处理),尚拖欠189名职工的工资、补偿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等520余万元。189名职工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将三鹿乳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判决:一、在判决生效后30内,三鹿乳业有限公司将189名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费和社会保险等费用全部补发、补缴。二、三鹿乳业有限公司与189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判决生效后,三鹿乳业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义务,2013年9月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因该公司拖欠债务较多,行唐县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依法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拍卖。面对涉及人数众多、具体情况差异大、标的额不同的情况,执行人员逐个认真核对,在确保数额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将拖欠的工资、补偿费用300余万元发放到189名职工手中,剩余的各类社会保险220余万元,经社保有关单位及县就业局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全部交至相关保险公司。至此,长达两年半的劳动关系、工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件,圆满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民生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执行这类案件,首先要加强沟通协调。执行法院多次找职工代表和企业负责人谈话,多次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取得了各方面的积极支持。其次要注意规范执行行为。在执行时,执行法院依法将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并案执行,确保相关职工利益得到公平保障,同时依法评估和公开拍卖,依法制定执行款分配方案,确保执行活动合法合规。
五、吴庆模等19244名蔗农追索蔗款纠纷案
——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等拖欠蔗农甘蔗款2.5亿元,被依法强制执行,蔗农甘蔗款全部执行到位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因拖欠吴庆模等19244名蔗农甘蔗款被诉至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后经宾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确认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应向吴庆模等19244人支付甘蔗款共计2.5亿元,分三期履行完毕。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县永凯大桥制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未履行义务,19244名蔗农向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与蔗农生计息息相关,且涉及人数众数、数额巨大,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院注重向蔗农辩法释理,引导蔗农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宾阳县人民法院启动涉民生案件优先执行、快速执行机制,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以最快速度采取执行措施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厂房及生产设备等资产,部分资产经依法评估后予以拍卖。经过艰苦努力,被执行人拖欠蔗农的2.5亿元蔗款全部执行到位。
(二)典型意义
广西三分之一的土地是甘蔗田,种植甘蔗的农民近2000万。执行法院高度重视与蔗农生计休戚相关的案件执行,为此类案件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优先立案、快速执行的方式予以办理。执行法院在该案执行阶段仅用时两个半月,执行全程公开透明,以2.5亿元兑现了近2万蔗农甘蔗款,执行效果良好。
六、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仲裁法律文书案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其法定代表人王明峰被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协查,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全部履行到位
(一)基本案情
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是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内一家从事包装品印刷的企业,因种种原因,自2014年9月开始拖欠工人工资,涉及工人150多人,累计金额达100余万元。2015年初,徐传翠等80人向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了仲裁调解书,确认应支付上述80人的工资合计50余万元。仲裁法律文书生效后,徐传翠等80人分别向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发现,企业大门紧闭,一片萧条,已停产多日,生产设备已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通过进一步查询发现,该公司无房产、土地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王明峰去向不明,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随后,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该公司日常工作负责人王某的电话,多次依法、依情、依理与其进行沟通,但王某始终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或方案,也没有提供法定代表人王明峰的去向,案件没有实质性进展。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王明峰的下落。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明峰进行网上协查。后王明峰在合肥的某浴场出现,公安机关及时将其控制并移交至执行法院。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将拖欠一年之久的工资如数交到法院。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逃避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80名工人的工资难以兑现。在多次执行无果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请求公安机关协查法定代表人下落,由此打开了整个案件的突破口。公安机关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优势,及时发布协查信息,迅速对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定位和控制。慑于法律威严,被执行人最终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实践证明,执行联动机制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借助公安机关力量,通过网上协查等方式迅速找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七、渠敬枝与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法院协调公安机关进行查控,促使其全部履行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3日,刘亮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48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山东省鱼台县唐马镇杨辛庄路口时,与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处的渠敬枝所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渠敬枝起诉至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8日,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刘亮赔偿渠敬枝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8207.54元。
判决生效后,刘亮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渠敬枝向鱼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执行申请后,鱼台县人民法院向刘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刘亮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对刘亮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5万元的决定。被司法拘留后,刘亮既不履行法律义务,也不主动交纳罚款,拘留期满后仍躲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渠敬枝因伤致残,家庭生活困难,鱼台县人民法院按有关规定给予司法救助7000元。2015年11月,鱼台县人民法院向鱼台县公安局发出协查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刘亮下落,发现后立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2015年11月13日,鱼台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民警将刘亮找到并控制。接到派出所的通知后,执行人员即刻前往派出所对刘亮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5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刘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当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得以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刘亮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义务,逃避执行,使得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实现。执行法院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协查、控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震慑,使案件得以执结。本案充分说明,公安机关配合执行法院采取协查措施,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具有重要意义。
八、陈星润等人交通肇事救助案
——申请执行人瘫痪在床,法院决定救助48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09年,被执行人张伟驾驶拖拉机由云南省弥勒市西二镇雨龙革村驶往西龙方向。行至西二镇大茂卜村路段时,车辆翻至道路右侧的水沟中,造成乘车人保天有、张宏波当场死亡,陈星润二人(两人系堂姐妹,姓名相同)均腰椎断裂,造成一级伤残,至今瘫痪在床,韩绍虎、许进才、周琼玉、周朝贵轻伤。法院认定张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决赔偿保天有四名亲属经济损失104910元,赔偿陈星润(1992年)193846.7元,赔偿陈星润(1984年)194488.43元,赔偿周琼玉1494.32元,赔偿许进才1886.3元,赔偿韩绍虎2145.5元,共计赔偿约50万元。张伟于2013年4月份出狱,出狱后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星润二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腰椎断裂,瘫痪在床,一直无钱医治,且二人脚部均已开始腐烂,即将感染到上身,急需治疗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云南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陈星润二人及其他申请执行人救助48万元。
(二)典型意义
交通肇事案件是法院执行的难点,在农村地区农用车造成的群死群伤案件尤难执行。云南省积极完善救助制度配套措施,将相关资金列入预算,由省级司法机关统一管理使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2015年使用救助资金近1000万元,化解了很多中基层法院无法解决的大额救助案件,有效发挥了司法救助机制的作用。
九、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拖欠数名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自诉人刘大龙带领17名工人在冯桥乡曹庄窑厂给郭可存干活,郭可存欠其工钱118000元。2015年1月13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以前支付给刘大龙9800元,2015年1月20日以前支付20000元,其余88200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付清。郭可存于2015年1月14日支付刘大龙9800元,其余款项没有按时给付。2015年2月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后,向郭可存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郭可存申报财产状况,但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2015年5月1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因郭可存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决定对其拘留15日。此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11月20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再次决定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劳动报酬108200元及迟延履行金。
郭可存在法院执行期间的问话笔录证实,其在2015年3月底开始恢复生产,总共生产一百多万块砖。证人宋某证言证实,郭可存被拘留后,孙某又卖出了二、三十万块砖,且郭可存在窑厂尚有资产。借条复印件及收据证实,郭可存在本案执行期间借、收款金额达313660元。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可存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刘大龙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郭可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郭可存经营窑场,有履行能力却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执行法院两次对其司法拘留,郭可存仍不悔改,逃避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没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十、罗小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已有占地150平米三层楼房又新建占地200平米四层楼房,却不履行15万余元的法定义务,被判处拘役5个月
(一)基本案情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周来女诉罗小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罗小荣不服,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罗小荣赔偿周来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罗小荣未履行义务,周来女于2012年7月12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都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罗小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罗小荣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其余义务,于都县人民法院遂对罗小荣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罗小荣亲属次日便支付了10000元的执行款。
法院查明,罗小荣于2003年建有一栋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左右、三层楼高的房子并居住其中。2014年8月起,又新建一栋占地面积200余平方米的房子。2015年7月7日,罗小荣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罗小荣亲属与周来女签订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周来女赔偿费用115000元,周来女出具谅解书。
2015年8月12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对罗小荣一案作出判决,认为罗小荣有能力执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罗小荣在2014年被法院司法拘留并出具保证书后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有不良影响,故不予适用缓刑。结合罗小荣归案后与周来女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对方谅解,以及罗小荣的认罪、悔罪表现,判处罗小荣拘役五个月。宣判后,罗小荣表示服判,未上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罗小荣已有一栋占地150平方米左右的三层楼房,又新建一栋占地200余平方米的四层楼房,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15万余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完全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并作出还款保证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罗小荣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十一、陈奇妨害公务案
——被执行人藏匿行踪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传唤时暴力抗法,导致执行人员轻微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吴静华申请执行上海快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中,依法追加该经纪事务所的投资人陈奇为被执行人。2014年9月10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吴静华致电执行法官称发现陈奇行踪,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即至普陀区东新路传唤陈奇,但陈奇拒不配合并伺机逃跑,后陈奇将执行法官摔倒在地,致其头部着地,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执行法官遭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右上臂、左肘部、左膝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超过15平方厘米,构成轻微伤。
陈奇被接警至现场的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并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陈奇犯妨害公务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奇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2015年1月20日依法判决陈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陈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不但逃避执行,还在被发现行踪后拒不配合法院的传唤,并以暴力行为抗拒,致执行法官轻微伤,严重妨害了公务,故被追究妨害公务罪刑事责任。该案例表明,执行法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受侵犯,任何妨害公务的不法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十二、被执行人杨正田诚信履行赔偿义务案
——被执行人杨正田诚实守信,多年如期履行债务,被赞为“最诚信被执行人”
(一)基本案情
2005年的一天晚上,被执行人杨正田在回家途中,将铲车停路边,由于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一辆客运轿车追尾,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和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正田赔偿艾合提来木、玉山克依木、吐拉甫托乎提、杨正芳等四人共计40.59万元。
2007年和2008年,四人陆续向温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确保申请执行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不让被执行人陷入绝境,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杨正田每年向法院交纳四万元,每位申请人分得一万元,分十年付清。达成和解协议之后,为了履行诺言,杨正田千方百计节省各种开支,驾驶铲车四处找活干,有时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同时还打零工挣钱。为了帮家里减轻压力,他妻子也主动到砖厂搬砖,常年的体力劳动,也落下了一身病痛。为了节约费用,夫妻俩从1995年到新疆后20余年从未回过老家。从2008年至2015年,杨正田从不需要提醒,总是准时到法院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已的承诺,至今已经履行到位30余万元,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认可,被赞为“最诚信被执行人”。
(二)典型意义
诚信是为人之本,多年坚守更需要坚定的信念。杨正田作为被执行人,尊重法律,信守诺言,每年坚持如期到法院缴纳执行款。相比“老赖”想方设法规避、抗拒执行而言,杨正田夫妇的精神更显珍贵,他们用实际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正能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查看全部
目录
1.被执行人广州振君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系列纠纷案
2.杜伯东申请执行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工资支付案
3.许春财与杨顺局抚养费纠纷案
4.三鹿乳业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执行案
5.吴庆模等19244名蔗农追索蔗款纠纷案
6.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仲裁法律文书案
7.渠敬枝与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
8.陈星润等人交通肇事救助案
9.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0.罗小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1.陈奇妨害公务案
12.被执行人杨正田诚信履行赔偿义务案
一、被执行人广州振君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系列纠纷案
——执行法官跑遍7市,全国26家法院协助,为百余名工人追讨拖欠工资82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4月份,被执行人广州振君服饰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致拖欠工人工资,为此,该公司工人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该委裁决,广州振君服饰有限公司应向彭某等153名工人支付拖欠工资报酬合计210多万元。裁决生效后,广州市振君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彭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即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除扣划银行存款7万余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搜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再经营。为打破执行僵局,执行法官积极与工人沟通,得知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地有多家直营店铺,可能有应收营业款及押金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在45天内奔赴广东省内广州、深圳、珠海、江门等七个城市,并联系湖南、重庆等广东省外26家法院,共向100多个直营店铺所在商场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未结算给被执行人的款项直接汇给法院处理,并持续与上述商场沟通。截至2015年10月24日,执行到位24笔执行款合计75万余元,加上7万元扣划存款,总计82万余元。
款项到账后,执行法官多次召开包括供货商在内的债权人会议。经过耐心工作,供货商们同意放弃在本次执行款中参与分配,从而使执行款可以全部分配给工人。2015年11月1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将执行款82万多元按比例发还给工人们,得到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一致好评。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体现在:第一,强化法院间相互协助。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执行法官迅速反应,对省内财产直接执行,并联系省外法院协助执行,确保执行效果。第二,依法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为避免各地商场不配合执行,执行法官持续沟通释法,赢得第三人积极支持。第三,促使工人工资优先受偿。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通过债权人会议促使供货商主动放弃参与分配,支持工人工资优先受偿。
二、杜伯东申请执行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工资支付案
——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天猫网店,依法冻结、扣划支付宝账户资金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杜伯东与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作出裁决,裁令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杜伯东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约9万元。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杜伯东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寄送执行通知,但执行通知以“被执行单位已倒闭”为由退回。执行人员遂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申请执行人杜伯东亦表示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广州的工厂已停产很久,公司已经倒闭多时,单位员工无法联系上公司的负责人,广州工厂的货物及其他财产也早被处理完毕,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执行人员通过与杜伯东沟通注意到,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曾在北京运作天猫网店,遂通过网络查找到了该公司注册运营的天猫网店,并在第一时间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系,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及账户余额。经查,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余额约为3.1万元,执行人员当即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寄送冻结裁定及扣划裁定。在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被冻结后,仍有款项陆续进入。2015年12月23日,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协助下,执行法院成功从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中扣划约5.3万元,对不足部分进行额度冻结。截至2015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又冻结金额约1.3万元。
(二)典型意义
此案属于新形势下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有益尝试。网络购物的普及,使得支付宝在电子商家和网络买家中广泛使用。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作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财产范围。本案执行人员不局限于传统的财产调查模式,借助网络信息,拓展查询思路,根据案件情况调查被执行人是否有运营网店等情况,挖掘被执行人的新类型财产线索。在查找到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力地推进了案件的执行。
三、许春财与杨顺局抚养费纠纷案
——被执行人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其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义务
(一)基本案情
许春财与杨顺局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杨顺局与许春财离婚,双方婚生女由许春财抚养,杨顺局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自2013年6月份起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2013年度的抚养费2800元于2013年12月1日前付清,以后每年度的抚养费于每年7月1日前付清。
判决生效后,杨顺局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许春财于2015年11月17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杨顺局支付女儿抚养费124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了解到申请执行人家庭十分困难,被抚养人年纪尚幼,亟需此笔抚养费,执行法院加快了执行速度。但被执行人杨顺局离婚后,一直逃避法院执行。2015年11月底,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通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平台后,承办法官于11月30日将该案输入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该系统于当天下午反馈信息:被执行人杨顺局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8048.32元。12月1日上午承办法官通过系统冻结杨顺局银行账户,下午银行反馈信息显示已成功冻结。随后,承办法官与杨顺局取得联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杨顺局慑于网络查控的巨大震慑力和执行工作的强大力度,于12月9日下午主动将剩余抚养费4400元打入法院专用账户,并保证以后每年主动支付抚养费5000元。
(二)典型意义
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且被抚养人年纪尚幼,被执行人一直躲避法院执行,迁离了原址,执行难度较大。执行法院充分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力度,高效执结了案件,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三鹿乳业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执行案
-——执行法院采取多种措施,将189名职工工资、补偿费和社会保险等费用520余万元执行到位
(一)基本案情
河北省行唐三鹿乳业有限公司是由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有51%股份的有限公司,因“三鹿奶粉”事件,于2008年9月停产,除少数职工留守外,其他职工全部放假。2010年10月该公司营业执照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到2013年3月,该公司除其他债务外(另案处理),尚拖欠189名职工的工资、补偿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等520余万元。189名职工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将三鹿乳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判决:一、在判决生效后30内,三鹿乳业有限公司将189名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费和社会保险等费用全部补发、补缴。二、三鹿乳业有限公司与189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判决生效后,三鹿乳业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义务,2013年9月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因该公司拖欠债务较多,行唐县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依法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拍卖。面对涉及人数众多、具体情况差异大、标的额不同的情况,执行人员逐个认真核对,在确保数额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将拖欠的工资、补偿费用300余万元发放到189名职工手中,剩余的各类社会保险220余万元,经社保有关单位及县就业局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全部交至相关保险公司。至此,长达两年半的劳动关系、工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件,圆满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民生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执行这类案件,首先要加强沟通协调。执行法院多次找职工代表和企业负责人谈话,多次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取得了各方面的积极支持。其次要注意规范执行行为。在执行时,执行法院依法将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并案执行,确保相关职工利益得到公平保障,同时依法评估和公开拍卖,依法制定执行款分配方案,确保执行活动合法合规。
五、吴庆模等19244名蔗农追索蔗款纠纷案
——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等拖欠蔗农甘蔗款2.5亿元,被依法强制执行,蔗农甘蔗款全部执行到位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因拖欠吴庆模等19244名蔗农甘蔗款被诉至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后经宾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确认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应向吴庆模等19244人支付甘蔗款共计2.5亿元,分三期履行完毕。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县永凯大桥制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未履行义务,19244名蔗农向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与蔗农生计息息相关,且涉及人数众数、数额巨大,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院注重向蔗农辩法释理,引导蔗农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宾阳县人民法院启动涉民生案件优先执行、快速执行机制,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以最快速度采取执行措施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厂房及生产设备等资产,部分资产经依法评估后予以拍卖。经过艰苦努力,被执行人拖欠蔗农的2.5亿元蔗款全部执行到位。
(二)典型意义
广西三分之一的土地是甘蔗田,种植甘蔗的农民近2000万。执行法院高度重视与蔗农生计休戚相关的案件执行,为此类案件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优先立案、快速执行的方式予以办理。执行法院在该案执行阶段仅用时两个半月,执行全程公开透明,以2.5亿元兑现了近2万蔗农甘蔗款,执行效果良好。
六、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仲裁法律文书案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其法定代表人王明峰被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协查,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全部履行到位
(一)基本案情
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是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内一家从事包装品印刷的企业,因种种原因,自2014年9月开始拖欠工人工资,涉及工人150多人,累计金额达100余万元。2015年初,徐传翠等80人向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了仲裁调解书,确认应支付上述80人的工资合计50余万元。仲裁法律文书生效后,徐传翠等80人分别向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发现,企业大门紧闭,一片萧条,已停产多日,生产设备已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通过进一步查询发现,该公司无房产、土地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王明峰去向不明,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随后,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该公司日常工作负责人王某的电话,多次依法、依情、依理与其进行沟通,但王某始终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或方案,也没有提供法定代表人王明峰的去向,案件没有实质性进展。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王明峰的下落。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明峰进行网上协查。后王明峰在合肥的某浴场出现,公安机关及时将其控制并移交至执行法院。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将拖欠一年之久的工资如数交到法院。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逃避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80名工人的工资难以兑现。在多次执行无果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请求公安机关协查法定代表人下落,由此打开了整个案件的突破口。公安机关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优势,及时发布协查信息,迅速对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定位和控制。慑于法律威严,被执行人最终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实践证明,执行联动机制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借助公安机关力量,通过网上协查等方式迅速找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七、渠敬枝与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法院协调公安机关进行查控,促使其全部履行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3日,刘亮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48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山东省鱼台县唐马镇杨辛庄路口时,与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处的渠敬枝所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渠敬枝起诉至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8日,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刘亮赔偿渠敬枝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8207.54元。
判决生效后,刘亮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渠敬枝向鱼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执行申请后,鱼台县人民法院向刘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刘亮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对刘亮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5万元的决定。被司法拘留后,刘亮既不履行法律义务,也不主动交纳罚款,拘留期满后仍躲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渠敬枝因伤致残,家庭生活困难,鱼台县人民法院按有关规定给予司法救助7000元。2015年11月,鱼台县人民法院向鱼台县公安局发出协查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刘亮下落,发现后立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2015年11月13日,鱼台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民警将刘亮找到并控制。接到派出所的通知后,执行人员即刻前往派出所对刘亮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5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刘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当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得以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刘亮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义务,逃避执行,使得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实现。执行法院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协查、控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震慑,使案件得以执结。本案充分说明,公安机关配合执行法院采取协查措施,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具有重要意义。
八、陈星润等人交通肇事救助案
——申请执行人瘫痪在床,法院决定救助48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09年,被执行人张伟驾驶拖拉机由云南省弥勒市西二镇雨龙革村驶往西龙方向。行至西二镇大茂卜村路段时,车辆翻至道路右侧的水沟中,造成乘车人保天有、张宏波当场死亡,陈星润二人(两人系堂姐妹,姓名相同)均腰椎断裂,造成一级伤残,至今瘫痪在床,韩绍虎、许进才、周琼玉、周朝贵轻伤。法院认定张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决赔偿保天有四名亲属经济损失104910元,赔偿陈星润(1992年)193846.7元,赔偿陈星润(1984年)194488.43元,赔偿周琼玉1494.32元,赔偿许进才1886.3元,赔偿韩绍虎2145.5元,共计赔偿约50万元。张伟于2013年4月份出狱,出狱后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星润二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腰椎断裂,瘫痪在床,一直无钱医治,且二人脚部均已开始腐烂,即将感染到上身,急需治疗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云南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陈星润二人及其他申请执行人救助48万元。
(二)典型意义
交通肇事案件是法院执行的难点,在农村地区农用车造成的群死群伤案件尤难执行。云南省积极完善救助制度配套措施,将相关资金列入预算,由省级司法机关统一管理使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2015年使用救助资金近1000万元,化解了很多中基层法院无法解决的大额救助案件,有效发挥了司法救助机制的作用。
九、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拖欠数名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自诉人刘大龙带领17名工人在冯桥乡曹庄窑厂给郭可存干活,郭可存欠其工钱118000元。2015年1月13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以前支付给刘大龙9800元,2015年1月20日以前支付20000元,其余88200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付清。郭可存于2015年1月14日支付刘大龙9800元,其余款项没有按时给付。2015年2月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后,向郭可存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郭可存申报财产状况,但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2015年5月1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因郭可存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决定对其拘留15日。此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11月20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再次决定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劳动报酬108200元及迟延履行金。
郭可存在法院执行期间的问话笔录证实,其在2015年3月底开始恢复生产,总共生产一百多万块砖。证人宋某证言证实,郭可存被拘留后,孙某又卖出了二、三十万块砖,且郭可存在窑厂尚有资产。借条复印件及收据证实,郭可存在本案执行期间借、收款金额达313660元。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可存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刘大龙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郭可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郭可存经营窑场,有履行能力却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执行法院两次对其司法拘留,郭可存仍不悔改,逃避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没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十、罗小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已有占地150平米三层楼房又新建占地200平米四层楼房,却不履行15万余元的法定义务,被判处拘役5个月
(一)基本案情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周来女诉罗小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罗小荣不服,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罗小荣赔偿周来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罗小荣未履行义务,周来女于2012年7月12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都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罗小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罗小荣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其余义务,于都县人民法院遂对罗小荣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罗小荣亲属次日便支付了10000元的执行款。
法院查明,罗小荣于2003年建有一栋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左右、三层楼高的房子并居住其中。2014年8月起,又新建一栋占地面积200余平方米的房子。2015年7月7日,罗小荣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罗小荣亲属与周来女签订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周来女赔偿费用115000元,周来女出具谅解书。
2015年8月12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对罗小荣一案作出判决,认为罗小荣有能力执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罗小荣在2014年被法院司法拘留并出具保证书后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有不良影响,故不予适用缓刑。结合罗小荣归案后与周来女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对方谅解,以及罗小荣的认罪、悔罪表现,判处罗小荣拘役五个月。宣判后,罗小荣表示服判,未上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罗小荣已有一栋占地150平方米左右的三层楼房,又新建一栋占地200余平方米的四层楼房,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15万余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完全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并作出还款保证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罗小荣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十一、陈奇妨害公务案
——被执行人藏匿行踪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传唤时暴力抗法,导致执行人员轻微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吴静华申请执行上海快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中,依法追加该经纪事务所的投资人陈奇为被执行人。2014年9月10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吴静华致电执行法官称发现陈奇行踪,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即至普陀区东新路传唤陈奇,但陈奇拒不配合并伺机逃跑,后陈奇将执行法官摔倒在地,致其头部着地,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执行法官遭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右上臂、左肘部、左膝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超过15平方厘米,构成轻微伤。
陈奇被接警至现场的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并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陈奇犯妨害公务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奇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2015年1月20日依法判决陈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陈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不但逃避执行,还在被发现行踪后拒不配合法院的传唤,并以暴力行为抗拒,致执行法官轻微伤,严重妨害了公务,故被追究妨害公务罪刑事责任。该案例表明,执行法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受侵犯,任何妨害公务的不法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十二、被执行人杨正田诚信履行赔偿义务案
——被执行人杨正田诚实守信,多年如期履行债务,被赞为“最诚信被执行人”
(一)基本案情
2005年的一天晚上,被执行人杨正田在回家途中,将铲车停路边,由于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一辆客运轿车追尾,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和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正田赔偿艾合提来木、玉山克依木、吐拉甫托乎提、杨正芳等四人共计40.59万元。
2007年和2008年,四人陆续向温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确保申请执行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不让被执行人陷入绝境,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杨正田每年向法院交纳四万元,每位申请人分得一万元,分十年付清。达成和解协议之后,为了履行诺言,杨正田千方百计节省各种开支,驾驶铲车四处找活干,有时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同时还打零工挣钱。为了帮家里减轻压力,他妻子也主动到砖厂搬砖,常年的体力劳动,也落下了一身病痛。为了节约费用,夫妻俩从1995年到新疆后20余年从未回过老家。从2008年至2015年,杨正田从不需要提醒,总是准时到法院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已的承诺,至今已经履行到位30余万元,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认可,被赞为“最诚信被执行人”。
(二)典型意义
诚信是为人之本,多年坚守更需要坚定的信念。杨正田作为被执行人,尊重法律,信守诺言,每年坚持如期到法院缴纳执行款。相比“老赖”想方设法规避、抗拒执行而言,杨正田夫妇的精神更显珍贵,他们用实际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正能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 申律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63 次浏览 • 2016-12-01 18:37
1.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2.张文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3.韩应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4.王仁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5.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6.张庆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一、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林志鹏诉蒋红庆、胡古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丹民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蒋红庆、胡古月夫妇向原告林志鹏返还借款50000元。同年12月20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判决书,2014年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林志鹏于2014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丹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蒋红庆于2014年1月26日,出售了其名下房产,2014年3月7日收得房款385000元,随即用该款偿还其他债务、以他人名义投资经商以及用于个人生活花销等。丹阳市人民法院以涉嫌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丹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丹阳市公安局及时立案,并通过网上追逃,抓获被执行人蒋红庆。蒋红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清偿了对林志鹏的债务。
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红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蒋红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于案发后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判处蒋红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下落不明,虽然在判决生效前转让房屋,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收得房款,且所收房款用作他用,并未履行判决义务,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判处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张文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谩骂、殴打执行人员,鉴于有从轻情节,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8日,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文苗与查俊英离婚,并将该市大观区市府路南一巷7栋103室房产的所有权判决给查俊英。民事判决生效后,查俊英于2013年1月30日申请对该房屋强制执行。2013年5月6日,大观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文苗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要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交付房屋,被执行人张文苗拒不签收通知书,并对送达人员进行谩骂。2013年10月25日,法院在张文苗居住房屋处张贴公告,责令张文苗在指定期间迁出该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当天,张文苗对法院工作人员谩骂,并在屋内手持木棍挥舞,不让法院工作人员张贴公告。2014年1月14日,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张文苗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张文苗情绪激动并殴打办案人员,致使一名办案人员嘴部受伤流血。
2015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张文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大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文苗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且已履行完毕,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文苗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不签收执行文书,阻碍张贴公告,对法院执行人员,采取谩骂、殴打等方式抗拒执行,致执行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从轻判处。
三、韩应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阻碍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朱小会与韩应超、康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韩应超偿还朱小会借款4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朱小会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向韩应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韩应超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在审理期间,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对韩应超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博雅苑一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于2015年10月12日向其发出评估、拍卖裁定书,于2016年1月25日张贴腾房公告,限韩应超及该房住户于张贴公告之日起40日内腾空迁出。腾房公告到期后,被执行人韩应超仍拒绝腾房,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后被执行人韩应超仍拒绝腾房,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2016年5月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将韩应超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韩应超刑事拘留,韩应超及其亲属与朱小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将房屋腾空。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应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韩应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韩应超及其亲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韩应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拒不腾空房屋,阻碍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被拘留后仍对抗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对被执行人依法判处缓刑。
四、王仁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经两次司法拘留,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王仁华与宋秀凤所生之子王志国因意外事故死亡,事故责任方给付王仁华、宋秀凤赔偿金人民币770000.00元,王仁华得款后拒不给付宋秀凤应得的份额,宋秀凤遂提起诉讼,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判决王仁华返还宋秀凤人民币308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20.00元。判决生效后,王仁华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宋秀凤申请强制执行。磐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王仁华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王仁华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法院先后两次司法拘留,但仍对抗执行。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执行人王仁华与宋秀凤达成和解协议,王仁华给付宋秀凤人民币205920.00元,案件履行完毕。
磐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仁华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王仁华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仁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明显有能力执行而对抗执行,在法院两次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被判处缓刑。
五、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自诉,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而撤诉
(一)基本案情
孙国兵与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平劳人仲字[2015]第17号、第1009号裁决书裁决: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孙国兵工资款、医疗费、生活费及各项补助金、赔偿金共计17万余元。因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孙国兵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6月10日,8月30日分别作出(2015)平执字第02248号、第2931号执行裁定,裁定对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予以执行,还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郑汝妹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义务。
2016年1月,孙国兵以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为被告,依法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郑汝妹认识到自己错误,并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义务,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给付孙国兵十万元了结两起执行案件。孙国兵提交撤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申请,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孙国兵撤诉。
(二)典型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主体。本案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审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以准予撤诉方式结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张庆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被执行人擅自将诉讼保全查封的财产抵债给他人,妨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王丙河诉张庆国等借款纠纷一案,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张庆国等应偿还王丙河借款本金及利息379000元。王丙河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以(2014)桓民初字第152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机器设备。因张庆国等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王丙河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8月25日,桓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查,在查封期限内,张庆国擅自将查封设备内的电火花数控线切割机一台和立式升降台铣床一台抵债给他人。桓台县人民法院责令张庆国将该两台设备追回,张庆国未追回。
桓台县人民法院将张庆国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庆国将法院的查封财产擅自抵债,致使查封财产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张庆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简易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张庆国有期徒刑六个月。张庆国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将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财产擅自抵债给他人,且查封的财产未追回,妨害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效打击了在立案执行前非法处置已被查封的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丰富了打击拒执行为的司法实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查看全部
目录
1.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2.张文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3.韩应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4.王仁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5.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6.张庆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一、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林志鹏诉蒋红庆、胡古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丹民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蒋红庆、胡古月夫妇向原告林志鹏返还借款50000元。同年12月20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判决书,2014年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林志鹏于2014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丹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蒋红庆于2014年1月26日,出售了其名下房产,2014年3月7日收得房款385000元,随即用该款偿还其他债务、以他人名义投资经商以及用于个人生活花销等。丹阳市人民法院以涉嫌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丹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丹阳市公安局及时立案,并通过网上追逃,抓获被执行人蒋红庆。蒋红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清偿了对林志鹏的债务。
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红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蒋红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于案发后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判处蒋红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下落不明,虽然在判决生效前转让房屋,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收得房款,且所收房款用作他用,并未履行判决义务,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判处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张文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谩骂、殴打执行人员,鉴于有从轻情节,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8日,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文苗与查俊英离婚,并将该市大观区市府路南一巷7栋103室房产的所有权判决给查俊英。民事判决生效后,查俊英于2013年1月30日申请对该房屋强制执行。2013年5月6日,大观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文苗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要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交付房屋,被执行人张文苗拒不签收通知书,并对送达人员进行谩骂。2013年10月25日,法院在张文苗居住房屋处张贴公告,责令张文苗在指定期间迁出该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当天,张文苗对法院工作人员谩骂,并在屋内手持木棍挥舞,不让法院工作人员张贴公告。2014年1月14日,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张文苗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张文苗情绪激动并殴打办案人员,致使一名办案人员嘴部受伤流血。
2015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张文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大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文苗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且已履行完毕,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文苗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不签收执行文书,阻碍张贴公告,对法院执行人员,采取谩骂、殴打等方式抗拒执行,致执行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从轻判处。
三、韩应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阻碍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朱小会与韩应超、康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韩应超偿还朱小会借款4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朱小会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向韩应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韩应超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在审理期间,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对韩应超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博雅苑一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于2015年10月12日向其发出评估、拍卖裁定书,于2016年1月25日张贴腾房公告,限韩应超及该房住户于张贴公告之日起40日内腾空迁出。腾房公告到期后,被执行人韩应超仍拒绝腾房,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后被执行人韩应超仍拒绝腾房,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2016年5月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将韩应超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韩应超刑事拘留,韩应超及其亲属与朱小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将房屋腾空。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应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韩应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韩应超及其亲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韩应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拒不腾空房屋,阻碍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被拘留后仍对抗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对被执行人依法判处缓刑。
四、王仁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经两次司法拘留,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王仁华与宋秀凤所生之子王志国因意外事故死亡,事故责任方给付王仁华、宋秀凤赔偿金人民币770000.00元,王仁华得款后拒不给付宋秀凤应得的份额,宋秀凤遂提起诉讼,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判决王仁华返还宋秀凤人民币308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20.00元。判决生效后,王仁华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宋秀凤申请强制执行。磐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王仁华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王仁华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法院先后两次司法拘留,但仍对抗执行。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执行人王仁华与宋秀凤达成和解协议,王仁华给付宋秀凤人民币205920.00元,案件履行完毕。
磐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仁华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王仁华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仁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明显有能力执行而对抗执行,在法院两次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被判处缓刑。
五、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自诉,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而撤诉
(一)基本案情
孙国兵与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平劳人仲字[2015]第17号、第1009号裁决书裁决: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孙国兵工资款、医疗费、生活费及各项补助金、赔偿金共计17万余元。因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孙国兵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6月10日,8月30日分别作出(2015)平执字第02248号、第2931号执行裁定,裁定对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予以执行,还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郑汝妹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义务。
2016年1月,孙国兵以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为被告,依法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郑汝妹认识到自己错误,并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义务,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给付孙国兵十万元了结两起执行案件。孙国兵提交撤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申请,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孙国兵撤诉。
(二)典型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主体。本案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审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以准予撤诉方式结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张庆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被执行人擅自将诉讼保全查封的财产抵债给他人,妨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王丙河诉张庆国等借款纠纷一案,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张庆国等应偿还王丙河借款本金及利息379000元。王丙河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以(2014)桓民初字第152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机器设备。因张庆国等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王丙河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8月25日,桓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查,在查封期限内,张庆国擅自将查封设备内的电火花数控线切割机一台和立式升降台铣床一台抵债给他人。桓台县人民法院责令张庆国将该两台设备追回,张庆国未追回。
桓台县人民法院将张庆国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庆国将法院的查封财产擅自抵债,致使查封财产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张庆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简易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张庆国有期徒刑六个月。张庆国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将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财产擅自抵债给他人,且查封的财产未追回,妨害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效打击了在立案执行前非法处置已被查封的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丰富了打击拒执行为的司法实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4日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 申律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26 次浏览 • 2016-12-01 18:30
1、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2、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3、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4、福建省平和县曾江权等人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诈骗案
5、福建省厦门市上官永贵等人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诈骗案
6、湖南省双峰县秦献粮等人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诈骗案
7、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
8、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9、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案例2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怀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3 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 886 689.84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推销假冒保健产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本案的发起人,谢怀丰出资租赁从事诈骗活动的房屋,购买从事诈骗的器材、设备,组织进货,谢怀骋提供熟悉推销方法的话务员,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陈秀杰等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推销假冒保健品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日益注重养生和保健,社会上针对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情况较为常见。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雇佣多人,冒充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打电话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保健品,诈骗巨额钱财,且被骗老年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老年朋友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通过电话推销保健品的人员,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保健品。
案例3 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份,台湾地区人员“阿水”(另案处理)组织台湾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前往老挝万象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在万象设置窝点,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送语音信息,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待被害人回拨时,电话转到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团伙一线人员,谎称被害人的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要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引导被害人同意由其转接公安机关的报案电话,后一线人员将电话转接给冒充公安人员的团伙二线人员接听。期间,二线人员以预先更改好来电显示号码的“公安局号码”与被害人通话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套取被害人个人信息,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并将电话转至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团伙三线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所谓的“资金清查比对”,以此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吴金龙等人诈骗金额共计10 192 5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金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吴金龙负责召集、管理、培训人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金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庄靖凡等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参保人员已逐步实现全覆盖,医保卡已成为人们经常使用的卡种,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在境外设立窝点,设置三线人员分别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先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的虚假语音信息,后通过三线人员的连环诈骗,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至“指定账户”,从而骗得钱款。提醒广大医疗参保人员不要轻信医保卡出现异常的电话语音信息,更不要轻易在电话中将重要个人信息告知陌生人。
案例4 福建省平和县曾江权等人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曾江权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漳州市多个居民小区内租房作为诈骗窝点,在各窝点搭建可任意设置显示号码的网络电话平台,并安排被告人吕文忠等七人作为窝点负责人,组织窝点内人员实施诈骗。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分工配合,利用曾江权提供的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拨打电话,由冒充商店超市工作人员的窝点人员虚构台湾居民“因购物有错误付款须取消”的事实,再由冒充银行客户服务人员的窝点人员以“帮助取消上述分期付款业务”为由,诱骗台湾居民到ATM自动取款机操作,将银行存款转账到窝点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取钱财。其中,台湾被告人颜安仁介绍能提供接收诈骗赃款的银行账户的台湾地区人员给曾江权,还用自己的银行卡为曾江权接收诈骗赃款。曾江权等人诈骗金额共计3 018 112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江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拨打不特定多数人电话,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颜安仁明知曾江权实施诈骗活动,而为其介绍他人提供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支持;提供信用卡并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帮助实施诈骗。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江权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江权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颜安仁等被告人十年九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我国台湾居民为诈骗对象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曾江权等大陆被告人与台湾被告人相勾结,针对台湾居民进行诈骗,由台湾被告人提供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和网络技术支持,并且提供信用卡用于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大陆被告人设置窝点,通过拨打电话实施具体诈骗行为。本案的发布,表明无论犯罪分子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只要触犯我国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5 福建省厦门市上官永贵等人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共谋后,商定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所得的赃款,以牟取非法利益。其后,上官永贵提供食宿,并支付每日数百元报酬,雇佣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取款。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事先联系后,带领上官福水等人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东莞市等地,在银行ATM机上为诈骗团伙取款或转账,一人取款时,其他人在旁望风。上官永贵等人参与为诈骗团伙提取、转帐诈骗赃款共计8 954 413.78元。此外,2013年3月至8月,上官永贵还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8 671.09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永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并伙同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为诈骗犯罪团伙提取、转账诈骗所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上官永贵负责与诈骗团伙的上线联系取款、交款等事宜,雇佣上官福水、上官生木等人取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官永贵还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上官永贵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犯罪的典型案件。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社会上出现了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职业取款人”。这类犯罪分子通过频繁更换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号码,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作案手段极为隐蔽,严重干扰、阻碍了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上官永贵在与诈骗团伙共谋后,使用700余张银行卡,纠集、雇佣人员,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其取款的行为直接关系到诈骗目的能否实现,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本案的公布,在于说明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依法属于共同诈骗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6 湖南省双峰县秦献粮等人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秦献粮分别伙同被告人康亮贤等人,以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秦献粮事先购置银行卡、手机卡和QQ号,分配给康亮贤等人,而后,秦献粮找人发送虚假手机短信,谎称可以考后改分、代考等,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有人联系考后改分或代考,由康亮贤等人各自以“定金”等方式诱骗对方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再将被害人信息交给秦献粮,由秦献粮冒充各地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的“领导”,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秦献粮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十起,骗得金额共计60 7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献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秦献粮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献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康亮贤等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送“考试改分”、“代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各类从业资格和职业职称考试种类繁多,此类考试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就业、升职等个人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即利用个别考生或其家属的投机心态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发送可以帮助“考后改分”、“代考”等虚假信息,以“定金”等方式先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后又假冒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考生及亲属以平常心面对社会竞争,不要心存侥幸,轻信此类虚假消息,应本着诚实付出的态度参加各类考试,共同促使社会进一步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案例7 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羊大记伙同他人开设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航空票务”,以实施网络诈骗。当被害人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并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即以“代购机票机器故障”或“票号不对,未办理成功”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转账汇款至被告人指定的账号,羊大记负责取款。羊大记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49 573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羊大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互联网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羊大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选择航空方式出行的人越来越多,通过网络或电话订购机票也已成为常态。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开设虚假的机票网站,当被害人订购机票时,以“机器故障”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账至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得钱财。希望群众在准备出行时,应向各大航空公司的正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订票或进行退票、改签等操作,切不可贸然选择陌生网站并听从陌生电话的指挥进行转账汇款。
案例8 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陈洁在百度吧、阿里巴巴等网站,发布关于在“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关于“抽奖活动的二等奖是真的吗”、“中国好声音有场外抽奖活动吗”、“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是多少”、“北京市人民法院咨询电话是多少”等虚假咨询问题,并在网上予以回复,借此在网上留下虚假的“栏目组客服电话”或“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当被害人拨打上述虚假联系电话咨询时,陈洁冒充客服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称,被害人所咨询的信息是真实的,并告知被害人如要领奖,需将“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陈洁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8 8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观看电视节目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休闲娱乐方式,近几年来,“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电视综艺节目的收视率甚高,利用此类电视节目进行诈骗,潜在的被害人范围较为广泛,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本案中,被告人不仅在百度吧等网站发布电视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配套”的虚假咨询问题在网上予以回复,以此打消被害人的怀疑和顾虑。而后在被害人拨打领奖电话时,以“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此类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希望广大群众在看到电视节目中奖之类的信息后要提高警惕,向电视台或是电视栏目组官方网站、客服电话进行核实。此外,有关网站也应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审核,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
案例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利用在互联网上盗取的QQ号码或者利用将其申请的QQ号码信息更改为被害人亲属的QQ信息等方式,冒充被害人亲属的身份,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罗仁成、罗仁胜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65 0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QQ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罗仁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假冒QQ好友身份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已经替代传统方式成为社会主流沟通方式之一。这种以网络账号代表身份、“见字不见人”的聊天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通过QQ号码冒充被害人亲属,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容易使被害人心急冲动而不进行理性分析判断的借口,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希望广大QQ用户、微信用户注意对本人网络聊天工具用户信息的保护,以防被盗,一旦被盗要及时向软件运营方报案。同时,在收到亲友网上发送的要求转账之类的信息时,应认真进行核实,切不可贸然汇款。此外,网络聊天工具的运营方也应加强监管和技术革新,切实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查看全部
目录
1、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2、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3、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4、福建省平和县曾江权等人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诈骗案
5、福建省厦门市上官永贵等人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诈骗案
6、湖南省双峰县秦献粮等人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诈骗案
7、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
8、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9、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案例2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怀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3 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 886 689.84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推销假冒保健产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本案的发起人,谢怀丰出资租赁从事诈骗活动的房屋,购买从事诈骗的器材、设备,组织进货,谢怀骋提供熟悉推销方法的话务员,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陈秀杰等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推销假冒保健品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日益注重养生和保健,社会上针对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情况较为常见。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雇佣多人,冒充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打电话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保健品,诈骗巨额钱财,且被骗老年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老年朋友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通过电话推销保健品的人员,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保健品。
案例3 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份,台湾地区人员“阿水”(另案处理)组织台湾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前往老挝万象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在万象设置窝点,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送语音信息,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待被害人回拨时,电话转到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团伙一线人员,谎称被害人的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要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引导被害人同意由其转接公安机关的报案电话,后一线人员将电话转接给冒充公安人员的团伙二线人员接听。期间,二线人员以预先更改好来电显示号码的“公安局号码”与被害人通话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套取被害人个人信息,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并将电话转至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团伙三线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所谓的“资金清查比对”,以此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吴金龙等人诈骗金额共计10 192 5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金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吴金龙负责召集、管理、培训人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金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庄靖凡等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参保人员已逐步实现全覆盖,医保卡已成为人们经常使用的卡种,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在境外设立窝点,设置三线人员分别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先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的虚假语音信息,后通过三线人员的连环诈骗,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至“指定账户”,从而骗得钱款。提醒广大医疗参保人员不要轻信医保卡出现异常的电话语音信息,更不要轻易在电话中将重要个人信息告知陌生人。
案例4 福建省平和县曾江权等人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曾江权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漳州市多个居民小区内租房作为诈骗窝点,在各窝点搭建可任意设置显示号码的网络电话平台,并安排被告人吕文忠等七人作为窝点负责人,组织窝点内人员实施诈骗。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分工配合,利用曾江权提供的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拨打电话,由冒充商店超市工作人员的窝点人员虚构台湾居民“因购物有错误付款须取消”的事实,再由冒充银行客户服务人员的窝点人员以“帮助取消上述分期付款业务”为由,诱骗台湾居民到ATM自动取款机操作,将银行存款转账到窝点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取钱财。其中,台湾被告人颜安仁介绍能提供接收诈骗赃款的银行账户的台湾地区人员给曾江权,还用自己的银行卡为曾江权接收诈骗赃款。曾江权等人诈骗金额共计3 018 112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江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拨打不特定多数人电话,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颜安仁明知曾江权实施诈骗活动,而为其介绍他人提供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支持;提供信用卡并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帮助实施诈骗。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江权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江权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颜安仁等被告人十年九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我国台湾居民为诈骗对象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曾江权等大陆被告人与台湾被告人相勾结,针对台湾居民进行诈骗,由台湾被告人提供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和网络技术支持,并且提供信用卡用于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大陆被告人设置窝点,通过拨打电话实施具体诈骗行为。本案的发布,表明无论犯罪分子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只要触犯我国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5 福建省厦门市上官永贵等人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共谋后,商定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所得的赃款,以牟取非法利益。其后,上官永贵提供食宿,并支付每日数百元报酬,雇佣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取款。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事先联系后,带领上官福水等人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东莞市等地,在银行ATM机上为诈骗团伙取款或转账,一人取款时,其他人在旁望风。上官永贵等人参与为诈骗团伙提取、转帐诈骗赃款共计8 954 413.78元。此外,2013年3月至8月,上官永贵还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8 671.09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永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并伙同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为诈骗犯罪团伙提取、转账诈骗所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上官永贵负责与诈骗团伙的上线联系取款、交款等事宜,雇佣上官福水、上官生木等人取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官永贵还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上官永贵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犯罪的典型案件。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社会上出现了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职业取款人”。这类犯罪分子通过频繁更换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号码,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作案手段极为隐蔽,严重干扰、阻碍了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上官永贵在与诈骗团伙共谋后,使用700余张银行卡,纠集、雇佣人员,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其取款的行为直接关系到诈骗目的能否实现,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本案的公布,在于说明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依法属于共同诈骗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6 湖南省双峰县秦献粮等人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秦献粮分别伙同被告人康亮贤等人,以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秦献粮事先购置银行卡、手机卡和QQ号,分配给康亮贤等人,而后,秦献粮找人发送虚假手机短信,谎称可以考后改分、代考等,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有人联系考后改分或代考,由康亮贤等人各自以“定金”等方式诱骗对方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再将被害人信息交给秦献粮,由秦献粮冒充各地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的“领导”,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秦献粮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十起,骗得金额共计60 7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献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秦献粮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献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康亮贤等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送“考试改分”、“代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各类从业资格和职业职称考试种类繁多,此类考试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就业、升职等个人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即利用个别考生或其家属的投机心态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发送可以帮助“考后改分”、“代考”等虚假信息,以“定金”等方式先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后又假冒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考生及亲属以平常心面对社会竞争,不要心存侥幸,轻信此类虚假消息,应本着诚实付出的态度参加各类考试,共同促使社会进一步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案例7 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羊大记伙同他人开设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航空票务”,以实施网络诈骗。当被害人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并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即以“代购机票机器故障”或“票号不对,未办理成功”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转账汇款至被告人指定的账号,羊大记负责取款。羊大记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49 573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羊大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互联网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羊大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选择航空方式出行的人越来越多,通过网络或电话订购机票也已成为常态。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开设虚假的机票网站,当被害人订购机票时,以“机器故障”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账至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得钱财。希望群众在准备出行时,应向各大航空公司的正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订票或进行退票、改签等操作,切不可贸然选择陌生网站并听从陌生电话的指挥进行转账汇款。
案例8 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陈洁在百度吧、阿里巴巴等网站,发布关于在“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关于“抽奖活动的二等奖是真的吗”、“中国好声音有场外抽奖活动吗”、“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是多少”、“北京市人民法院咨询电话是多少”等虚假咨询问题,并在网上予以回复,借此在网上留下虚假的“栏目组客服电话”或“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当被害人拨打上述虚假联系电话咨询时,陈洁冒充客服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称,被害人所咨询的信息是真实的,并告知被害人如要领奖,需将“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陈洁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8 8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观看电视节目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休闲娱乐方式,近几年来,“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电视综艺节目的收视率甚高,利用此类电视节目进行诈骗,潜在的被害人范围较为广泛,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本案中,被告人不仅在百度吧等网站发布电视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配套”的虚假咨询问题在网上予以回复,以此打消被害人的怀疑和顾虑。而后在被害人拨打领奖电话时,以“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此类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希望广大群众在看到电视节目中奖之类的信息后要提高警惕,向电视台或是电视栏目组官方网站、客服电话进行核实。此外,有关网站也应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审核,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
案例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利用在互联网上盗取的QQ号码或者利用将其申请的QQ号码信息更改为被害人亲属的QQ信息等方式,冒充被害人亲属的身份,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罗仁成、罗仁胜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65 0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QQ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罗仁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假冒QQ好友身份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已经替代传统方式成为社会主流沟通方式之一。这种以网络账号代表身份、“见字不见人”的聊天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通过QQ号码冒充被害人亲属,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容易使被害人心急冲动而不进行理性分析判断的借口,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希望广大QQ用户、微信用户注意对本人网络聊天工具用户信息的保护,以防被盗,一旦被盗要及时向软件运营方报案。同时,在收到亲友网上发送的要求转账之类的信息时,应认真进行核实,切不可贸然汇款。此外,网络聊天工具的运营方也应加强监管和技术革新,切实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